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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监3号

张伟民与董方红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民,董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监3号监督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张伟民,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董方红,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原告张伟民与原审被告董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民监[2016]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俐强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王燕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