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监3号监督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张伟民,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董方红,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原告张伟民与原审被告董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民监[2016]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俐强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王燕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