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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630号

周磊与李寅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磊,李寅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630号原告周磊,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寅寅,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原告周磊与被告李寅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周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博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