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许东良,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学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学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学能存款等财产以人民币754840.50元以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