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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800号

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学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学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许东良,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学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学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学能存款等财产以人民币754840.50元以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