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东路。法定代表人郭圣敏,院长。被执行人张玉霞,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张丽霞,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霞、张建军、张丽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9385.46元及利息;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一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