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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997号

刘朋程与李宏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朋程,李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7997号

原告:刘朋程,男,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特别授权),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李宏建,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刘朋程与被告李宏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朋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宏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朋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人民币1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原告至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资。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4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3200元,余款11400元至今未付。被告李宏建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自2016年2月起,原告刘朋程为被告李宏建提供劳务。2016年5月17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李宏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刘鹏程工资14600元壹万肆仟陆佰元整欠款人:李宏建2016年5月17日身份证:1303356****”。出具欠条后,被告李宏建给付原告3200元,余款11400元被告李宏建未给付,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16年8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宏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其欠原告工资14600元的事实,被告李宏建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刘朋程欠款,后被告仅给付其中的3200元,余款11400元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朋程工资11400元。被告李宏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宏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来忠二○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