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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387号

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与赖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赖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387号

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经营者:袁雨贤。

被告:赖宣权,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与被告赖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撤回对被告赖宣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志军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毅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