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387号
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经营者:袁雨贤。
被告:赖宣权,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与被告赖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撤回对被告赖宣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从化市街口博艺画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志军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毅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