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贺叶玺,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申请执行人叶玉龙,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6号3栋1单元5楼9号。被执行人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64号。法定代表人何婕。申请执行人贺叶玺、叶玉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仲案字第37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房租106656元、房屋占用费17776元、仲裁费13431元。另,本案的执行费1968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较长,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37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