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468号原告荆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
审判员 夏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张博 微信公众号“”
荆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468号原告荆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
审判员 夏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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