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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468号

荆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荆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468号原告荆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

审判员 夏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