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民初13219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缪翔,史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219号

原告:缪翔,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莉,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六村XXX号XXX室。

原告缪翔与被告史莉离婚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缪翔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于2016年7月6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时间早于本院,故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起诉原告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6)沪0107民初17608号】,因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先立案,故本案应移送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武恩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相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