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道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龙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姚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王虎。
上诉人朱道有与被上诉人张洪、恩施龙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段 斌
审判员 覃恩洲
审判员 韩艳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特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