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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1180号

张洪与朱道有、恩施龙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道有,张洪,恩施龙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道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龙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姚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王虎。

上诉人朱道有与被上诉人张洪、恩施龙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段 斌

审判员 覃恩洲

审判员 韩艳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特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