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750号
原告:杨吉荣,安徽省芜湖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南阳水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
原告杨吉荣诉被告芜湖县南阳水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荣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3361元,由原告杨吉荣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