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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750号

杨吉荣诉芜湖县南阳水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吉荣,芜湖县南阳水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750号

原告:杨吉荣,安徽省芜湖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南阳水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

原告杨吉荣诉被告芜湖县南阳水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荣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3361元,由原告杨吉荣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