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474号
原告:黄少敬,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宝宝,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兴,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龙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少敬、陈宝宝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龙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黄少敬、陈宝宝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少敬、陈宝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他们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少敬、陈宝宝撤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黄少敬、陈宝宝负担。
审判员 卢君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丽端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