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5执字第3411号之二

陈志龙、黄旭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龙,黄旭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字第34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志龙,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黄旭东,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临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旭东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旭东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来主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