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969号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凯成,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建中,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被告:周美,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建中、周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