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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186号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186号

原告: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