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70号
原告:汤瑞山,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侯学成,男,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瑞山诉被告侯学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瑞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彭传颍负担。
审判员 马东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