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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870号

汤瑞山与侯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瑞山,侯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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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70号

原告:汤瑞山,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侯学成,男,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瑞山诉被告侯学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瑞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彭传颍负担。

审判员  马东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