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栗某亚,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张某峰,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栗某亚申请执行张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16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栗某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峰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峰银行存款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