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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817号

栗某亚与张某峰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栗某亚,张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栗某亚,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张某峰,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栗某亚申请执行张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16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栗某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峰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峰银行存款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