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6刑初59号

朱某某、袁某、杨某、肖某某、刘某某。殷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殷某某,杨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7月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平利县城关镇,居住地平利县城关镇。2015年2月因赌博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6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5月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平利县城关镇,居住地平利县城关镇。2003年8月因赌博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2006年9月因赌博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08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08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平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男,1969年1月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平利县城关镇。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殷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平利县西河镇,居住地平利县城关镇。2013年7月因赌博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12月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公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平利县西河镇,居住地平利县城关镇。2013年9月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一年。2016年6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居住地平利县城关镇。2016年6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殷某某、杨某、肖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邓小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远婷、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殷某某、杨某、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21时许,在平利县城关镇东大桥朱某某家中,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殷某某利用扑克牌以100元的底、200元封顶的方式进行“炸金花”赌博,被告人杨某和肖某某现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洪某和朱某甲在朱某某家玩耍。23时许,六名被告人被平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资金180950元,其中赌资78300元(含杨某提供给殷某某当场已偿还的10000元、杨某提供给刘某某当场已偿还的10000元、杨某所抽喜钱1000元、肖某某提供给袁某当场已偿还的10000元、肖某某所抽喜钱400元、洪某所抽喜钱200元、桌面资金46700元),杨某随身携带的资金36900元、肖某某随身携带的资金65000元、洪某随身携带的资金550元、朱某甲随身携带的资金200元。开封的扑克牌52张、未开封的扑克牌46副、得力牌验钞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殷某某、杨某、肖某某供认不讳。另有证人洪某、朱某甲、罗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在庭审前征得六被告人的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告知了其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案赌资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杨某、肖某某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袁某、殷某某聚众赌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杨某、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殷某某、杨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平利县司法局对六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为:可以对六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六被告人适用管制刑。为维护社会治案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倡导健康的业余生活风尚,根据本案六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殷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仟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已缴纳)。

七、六被告人用于赌博的资金78300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八、赌具开封的扑克牌52张、未开封的扑克牌46副、得力牌验钞机一台,予以没收并销毁。

九、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时现场扣押杨某随身携带的资金36900元、肖某某随身携带的资金65000元、洪某随身携带的资金550元、朱某甲随身携带的资金200元,由公安机关返还给杨某、肖某某、洪某、朱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邓小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梦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