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394号原告韦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
韦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394号原告韦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