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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394号

韦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394号原告韦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