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762号
原告:阳林,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木英,女,在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上海耀捷展览展示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阳林诉被告上海耀捷展览展示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阳林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晨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