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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41号

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41号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号内4号。法定代表人杜国胜,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石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广旭,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鹏翔汽车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的截留,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鹏翔汽车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的截留,并移交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鹏翔汽车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的截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由秀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