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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544号之一

马锡涛与洛阳金昆达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锡涛,洛阳金昆达暖通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锡涛,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冬梅。本院在执行马锡涛与洛阳金昆达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明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