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贵启,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刘贵启诉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行初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贵启上诉称:原审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错误;原审认定“不属行政诉讼诉的对象”明显错误;原审适用法条错误;被上诉人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认定“法院一、二、再审”为捏造;被上诉人11.9答复认定事实全部虚构、法外设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的证据材料,刘贵启诉请撤销的金华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11.9来信答复系金华市司法局针对刘贵启提交的《关于对金华市司法局违法核准设立金华市金德法律服务所的举报》作出的答复。该答复系信访答复,对信访人不产生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刘贵启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项规定并不存在,本院对此予以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东
代理
审判员 李竺娉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赛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