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257号
原告:胡海涛
被告:张占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键。系被告表弟。
原告胡海涛与被告张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胡海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宇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佟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