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3257号

胡海涛与张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海涛,张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257号

原告:胡海涛

被告:张占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键。系被告表弟。

原告胡海涛与被告张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胡海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宇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佟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