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3486号

郑州市管城区豫泉货运部与赵章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豫泉货运部,赵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486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泉货运部。。负责人刘庆彬,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勇,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章燕,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泉货运部诉被告赵章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物损失18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日,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泉货运部委托被告将130包,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发往聊城豫泉物流公司。承运车辆车牌号为鲁P×××××,司机为被告赵章燕。按照约定该货物应当2015年9月4日早上到达,但被告实际将货物运到时间为2015年9月5日,晚到一天。货物运到后,经盘查收到货物只剩下106包,24包货物不知所踪,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丢失的24包货物,被告推诿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章燕未到庭,关于货物丢失的情况及货物的价值本身无法查清,原告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本次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泉货运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新平

审 判 员  何 静

代理

审判员  王玮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