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4084号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钟楼街二市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倪文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秀川,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呼瑞平,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由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215元(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07.5元,由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红秀
人民陪审员刘强
人民陪审员张玮芳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