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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4084号

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与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4084号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钟楼街二市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倪文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秀川,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呼瑞平,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由太原市龙华时尚商城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215元(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07.5元,由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红秀

人民陪审员刘强

人民陪审员张玮芳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