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2执7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吕顺芝与被执行人雷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顺芝,雷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7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吕顺芝(又名唐纯芝),男。被执行人雷和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顺芝(又名唐纯芝)与被执行人雷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和平的租金收入已被本院扣留,暂时不宜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吕顺芝(又名唐纯芝)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