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3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北街镇府联建公寓402室。
法定代表人:XX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火车站站前1号地块.上诉人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宇
审 判 员 邓习军
代理
审判员 潘文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刘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