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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2490号

何爱萍诉张恩平、古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爱萍,张恩平,古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何爱萍,女,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恩平,女,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古新伟,男,汉族,住郑州市华山路。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爱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恩平、古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爱萍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管执字第2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勇

审判员 武慧鑫

审判员 季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