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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12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12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94048442),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七支路9号。

负责人:李长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刘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