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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764号

罪犯鄢风韦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鄢风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764号罪犯鄢风韦,男,汉族,1989年6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风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鄢风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鄢风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鄢风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鄢风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鄢风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