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056号原告刘印祥,农民。被告门大卫,农民。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印祥与被告门大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印祥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门大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印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印祥撤回对被告门大卫的起诉。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弋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