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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056号

刘印祥与门大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印祥,门大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056号原告刘印祥,农民。被告门大卫,农民。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印祥与被告门大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印祥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门大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印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印祥撤回对被告门大卫的起诉。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弋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