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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行初21号

杜兴伟诉德惠市出租车管理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伟,德惠市出租车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83行初21号原告杜兴伟,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出租车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彭涛,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伟诉被告德惠市出租车管理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兴伟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所扣押车辆退回原告,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兴伟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

审判员  郭大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