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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297号

黄平刚与于波、翟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平刚,于波,翟建峰,冯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297号原告黄平刚,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生,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黄晓庆,女,汉族,1986年6月30日生,住庆云县,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被告于波,男,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翟建峰,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冯志鹏,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庆云县。

原告黄平刚与被告于波、翟建峰、冯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纪永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