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297号原告黄平刚,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生,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黄晓庆,女,汉族,1986年6月30日生,住庆云县,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被告于波,男,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翟建峰,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冯志鹏,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庆云县。
原告黄平刚与被告于波、翟建峰、冯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纪永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