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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377号

石家庄贤希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贤希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2377号

原告:石家庄贤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新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南白滩村东。

负责人:贾瑞斌,该公司监事。

原告石家庄贤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新虎、被告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监事贾瑞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购买原告H型刚才一批,价值393761元,当时被告口头保证货到付款,结果被告违约,以无款为由往后拖,期间分批给付28万元,到2014年底还欠原告113761元,索要无数次被告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3761元,追加违约金和利息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公司应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购买原告H型钢材一批,合款393761元,未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陆续付款28万元。到2014年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3761元。对此被告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开具的税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另查明:石家庄瑞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变更登记为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贾瑞军个人独资公司,贾瑞军于2016年6月14日因病死亡。贾瑞斌系公司监事、采购经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清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追要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就违约金及欠款利息没有约定,可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张权利时计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贤希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1376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宏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