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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535号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535号张某某,女,住泾阳县。被告王某,男,住三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