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535号张某某,女,住泾阳县。被告王某,男,住三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建平 关注公众号“”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535号张某某,女,住泾阳县。被告王某,男,住三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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