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774号原告张国民,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仝玉风,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原告张国民与被告仝玉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长军
人民陪审员 杨珊珊
人民陪审员 田树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