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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2774号

张国民与仝玉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国民,仝玉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774号原告张国民,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仝玉风,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原告张国民与被告仝玉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长军

人民陪审员  杨珊珊

人民陪审员  田树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