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崇,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腾达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圣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达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4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圣诺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天圣路69号,位于注册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只是上诉人设在城区的一个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处理人员招聘、市场延伸以及收取相关材料,并非主要办事机构,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虽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区,但因其工商注册地仍有办公场所并一直开展业务,依法应认定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为上诉人住所地。因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圣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