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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375号

某某银行与王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白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银行,王某某,张某乙,贾某某,白某某,蒋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375号原告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该行员工。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乙。被告贾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白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负担。

审判员  武秀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