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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财保231号

孙峰与杨清宪、王天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峰,杨清宪,王天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财保231号

申请人:孙峰,男,汉族。

被

申请人:杨清宪,男,汉族。

被

申请人:王天鹏,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清宪、王天鹏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查封王天鹏名下车牌号为鲁P×××××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清宪、王天鹏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查封王天鹏名下车牌号为鲁P×××××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自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爱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