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841号之一原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3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东,董事长。被告苗润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润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32532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河国用(2011)第0025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河国用(2011)第0025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