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刑终275号

张心月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张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心月,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心月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6)豫16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心月不服以“上诉人与华耀城的拆迁补偿双方达成的有协议,其母亲及妻子阻挠施工本人不知情,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1月份周口市华耀城项目开始实施,需征收箔罗张村的土地。2014年5月份,因临近周淮路的国防光缆需要改道移位,当施工到被告人张心月家时,其房屋需要拆除,办事处人员经过多次和张心月一家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均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5月3日,当工作人员再次到张心月家继续对其做工作时,其仍是不予配合。眼看国防光缆切割对接日期逼近,如果不能在上级规定的时限施工完成,必将影响国家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通讯畅通。在这紧要时刻,被告人张心月就利用工程工期任务重急需拆迁的时刻要求华耀城办事处拆迁组按其要求进行补偿,否则不予配合拆迁。为了不影响大局,最后不得不按其要求先对其前面的两处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并答应了被告人张心月的无理要求,后经调查组核实张心月家前面两处的房屋各评估了125096.4元和12796.8元,加上其他补偿共补偿被告人张心月258413.02元。其中迫于张心月要求把前面房屋一层改为营业用房就非法得益75345元,还有应个人要求额外补偿的37000元,共计112345元。被告人张心月在2014年5月4日,在其与华耀城办事处拆迁协议组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支票后,国防光缆正在施工的时候,还指使其80多岁的母亲搬着凳子拿着拐棍坐在施工机械前不让施工并进行无理取闹,谁要是靠近施工车辆,其母亲拿着拐棍就打谁,其妻子娄妮妮还跑到施工车辆前阻挠施工,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心月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证人杜某、吕某、王某、程某、方某、黄金启、任某、杜某、杨某、李某、吕某、肖某、王某、刘某1、刘某2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查询、到案经过、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向华耀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函、川汇区华耀城项目指挥部举报材料、周口通讯传输局出具的函、周口华耀城项目川汇区工作指挥部公告、情况说明、河南省通讯传输局关于周口—淮阳京九一级干线光缆割接的通知、周口通讯传输局《关于华耀城项目区内国防通信光缆迁改张心月阻工的证明》、周口市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报告单、周口华耀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结算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张心月评估标号1003剩余房屋应补偿情况,华耀城办事处民警、工作人员2015年5月4日劝导娄妮妮、张心月的母亲的现场照片十二张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以被告人张心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张心月上诉称,其没有敲诈勒索,其与政府签订有补偿协议,也没有阻挠施工。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因华耀城项目实施,临近周淮路的国防光缆需要改道移位,被告人张心月家的房屋被征收,华耀城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和张心月一家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均未能达成协议。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张心月家的房屋价值137893.2元,但是张心月要求把其房屋一层改为营业用房的标准补偿,多补偿75345元,并要求附属物增补37000元,还有搬迁费1920元及奖励费用6254.82元。由于国防光缆切割对接日期逼近,如果不能在上级规定的时限施工完成,必将影响国家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通讯畅通。华耀城办事处拆迁组不得不按张心月的要求补偿,共补偿给张心月258413.02元,于2014年5月3日与张心月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给张心月开具了现金支票。2014年5月4日,张心月在与华耀城办事处拆迁协议组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支票后,正在施工的时候,张心月以没有得到钱为由,指使其80多岁的母亲搬着凳子拿着拐棍坐在施工机械前不让施工,谁要是靠近施工车辆,其母亲拿着拐棍就打谁,其妻子娄妮妮还跑到施工车辆前阻挠施工,造成了施工停止,工地秩序严重混乱。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心月因自己的房屋被征收,在与华耀城办事处拆迁协议组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支票后,国防光缆正在施工的期间,还指使其家人滋事,阻挠施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张心月辩称,其没有阻挠施工的理由,经查,张心月在收到补偿款支票后,不是积极配合政府的工程进度,而是采取让自己年迈的母亲阻挠施工的方式,扰乱了正常的施工秩序,其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杰

审判员 张  亚  敏

审判员 李  玉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华伟(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