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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1660号

边四屁与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边四屁,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1660号原告边四屁,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人,住。委托代理人陈娟,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473号。法定代表人义晋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杰,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被告公司职工,现住安宁。委托代理人刘彦明,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边四屁与被告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四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娟,被告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杰、刘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榆次区营销部(以下简称“榆次营销部”)系被告分支机构,被告在什贴镇什贴村商业街2号有自建的办公院落一处,由榆次区营销部使用,该处办公院落紧邻原告房屋。2016年4月13日原告发现被告办公院落漏水将自家院子淹没,随即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双方进入后发现被告院内锅炉房地下水管爆裂造成漏水。一周后原告发现自家房屋一层墙壁开裂,地基明显下沉,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经营损失90293.46元。

被告辩称,对水管破裂的事实认可,但对原告诉请的损失有异议,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商业街3号有住房一处,为砖混结构的二层临街建筑。与原告房屋相邻的商业街2号院落位于原告房屋东侧,由被告下属榆次区营销部什贴管理所使用。2016年4月13日,榆次区营销部什贴管理所院落内锅炉房自来水上水管道破裂跑水,导致原告房屋进水,经什贴村委人员和管理所人员查看后,关闭阀门,并切除封堵管道。不久,原告发现自家房屋一层墙壁开裂,地基明显下沉。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自己房屋损害的原因、损害程度、需重建或维修的费用以及重建或维修的工程期限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8月15日,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称,1、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商业街3号边四屁二层临街房屋与房屋东侧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榆次区营销部什贴管理所办公楼锅炉房内自来水管道发生跑水存在因果关系;2、受损房屋的危险等级为B级:有危险点;为了房屋整体结构的承载力能够满足使用要求,须经妥善加固维修处理;维修费用为32303.46元;3、建议维修工期为15-20天。庭审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房屋维修费32303.46元;2、榆次区珊珊综合批发部在房屋维修期间的停业损失18000元;3、黄河少艺培训机构房租损失750元、停业损失15000元;4、山西二零一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租损失1000元,停业损失12000元;5、搬迁费3352元,按照晋中市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计算:30平米以内1000元,超过30平米的部分为(324-30=294)*8元=2352元;6、临时安置费3888元(12元/平米/月*324平米),按照晋中市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计算;7、鉴定费4000元;以上合计:90293.46元。被告对鉴定费予以认可,对维修费用要求法院酌情考虑,对原告的其余主张均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榆集用(2003)字第1201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什贴村村委会与什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边四屁与边四娃系同一人的证明、被告院内漏水情况、原告房屋整体外观及开裂情况的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边四屁与陈玉兰结婚证、榆次区珊珊综合批发部营业执照及烟草零售许可证、榆次区司法辅助中心出具的鉴定费票据在案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什贴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漏水情况的证明内容中关于漏水吨数的表述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原告与黄河少艺培训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该培训公司出具的证明、该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山西二零一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下属什贴管理所锅炉房上水管道破裂跑水致使原告房屋进水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造成原告房屋墙壁开裂、地基下沉与上述事件的因果关系已经鉴定机构确认,因此,被告对其下属什贴管理所因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房屋受损除上述原因外,可能与房屋年代久远和房屋所在地区的特殊地质地貌等因素有关,但该未能就其抗辩理由提供证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数额对讼争房屋的维修费用32303.46元予以赔偿,并承担修复房屋期间原告家庭的搬迁费用及修复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参考榆次区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原告主张的搬迁费3352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临时安置费显高,应按照鉴定意见书建议的维修工期20天计算,确定为2592元(324㎡×12元×20天/30天);鉴定费4000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家开办的榆次区姗姗综合批发部在房屋维修期间停业损失一节,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黄河少艺培训机构及山西二零一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停业损失一节,亦应在损失实际发生后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边四屁房屋维修费32303.46元、搬迁费3352元、临时安置费2592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42247.46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9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1009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月雯

审 判 员  王 虹

人民陪审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