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郭会兰,女。申请执行人张仙芳,女。申请执行人古海燕,女。申请执行人古莉,女。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会兰、张仙芳、古海燕、古莉与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在商业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帐户存款42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