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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031号

申请人郭会兰、张仙芳、古海燕、古莉与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会兰,张仙芳,古海燕,古莉,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郭会兰,女。申请执行人张仙芳,女。申请执行人古海燕,女。申请执行人古莉,女。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会兰、张仙芳、古海燕、古莉与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在商业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盐湖区北相镇东古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帐户存款42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