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1270号罪犯朱万迎,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万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朱万迎等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84854.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泉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假(2016)36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朱万迎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朱万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万迎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假释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帮教协议、帮教证明、担保人资格调查函及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朱万迎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万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家
审判员 黄乌坚
审判员 陈垂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雅楠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