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怀国。被执行人常永波。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怀国与被执行人常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永波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鱼梁洲道安路9号神州家园小区4幢2单元6层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买卖、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