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998号罪犯苏德,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达斡尔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2002)呼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德犯故意杀人罪(间接),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94.68元(已缴)。
被告人苏德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1月29日以(2002)内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14日交付执行。2005年3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内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2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内刑减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11年11月、2015年1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22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以罪犯苏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苏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4月、11月,2015年6月、9月,2016年2月连续记功5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瑞辰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