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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916号

闫保华与鲍海斌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保华,鲍海斌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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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916号原告闫保华,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鲍海斌,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闫保华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59092元的保温材料,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是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签订了无争议欠款条,双方协定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逾期仍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维护原告权益。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鲍海斌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货款59092元整;

二、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676.5元、保全费640元由被告孟祥德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振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婕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