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458号
原告:姚世刚。
原告:郭龙英。
被告:红岩寺镇红岩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始县金璐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俞忠明,该居委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世刚、郭龙英诉被告建始县红岩镇红岩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世刚、郭龙英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姚世刚、郭龙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世刚、郭龙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姚世刚、郭龙英负担。
审判员 曾姣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