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208-1号
原告:沧州永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广场8号楼705室。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零到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号酒店式公寓楼03单元1203号。法定代表人江永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永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零到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沧州永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永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沧州永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齐文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鹏超 关注公众号“”